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41143号
案件名称:付晶晶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付晶晶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北京新天地小区三期18号楼底商的经营场所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在操作间发现有一名员工正在刷碗,操作间内存放着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料:深井碘盐1袋(400克/袋)、海天酱油1瓶(500ml/瓶)、东古酱油1瓶(500ml/瓶)、九三油1桶(5升/桶);在操作间还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刀1把、案板1个、送餐盒200个、锅1个。现场对当事人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料及工具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8月15日至2015年9月28日违法经营期间共获取营业收入100元,未缴税,现场发现的食品原料核计金额为67.5元,货值金额共计167.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5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2条第一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