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 食罚〔2015〕220007号
案件名称:梁鑫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梁鑫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当事人自2015年01月12日至2015年02月26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制售米粉的食品经营活动。2015年09月28日,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和原料:米粉5斤、花生油1桶(5升/桶)、酱油1瓶(1.28升/瓶)、案板1张、菜刀1把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共计违法所得1000元,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的剩余原料:米粉5斤,进价10元/斤,5斤共计50元,花生油1桶(5升/桶),进价90元/桶,酱油1瓶(1.28升/瓶)进价10元/瓶,未发现其他成品和半成品。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1150元。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