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91104号
案件名称:姜继奎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姜继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黄木厂路1号院的姜继奎经营的兄弟牛肉拉面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当事人2015年08月19日-2015年08月20日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营业收入合计是人民币547.00元,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合计价值人民币142.50元。由于现场未见到食品半成品、食品成品及食品添加剂,认定货值金额为人民币689.50元。不足人民币一万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47.00元; 2、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用具、餐饮具:菜墩1个,菜刀1把,碗9个,盘10个;3、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料:香菜1斤,扁豆5斤,柿子椒5斤,西红柿5斤,面粉50斤;4、罚款人民币40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