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70060号
案件名称:叶咏梅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叶咏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22日11时20分至11时5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石艳国(执法证件号:57040167)、包亚妮(证件号:57040234),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常青园路We House 南里二区97-3号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单位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制售中餐的餐饮服务活动。执法人员在该单位的操作间内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及工具:古船面粉2袋(50斤/袋),金龙鱼食用油1桶(5L/桶),五常稻花香大米1袋(50斤/袋),瓷盘25个,瓷碗25个,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及工具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经调查,当事人从2015年5月1日开始营业,至2015年7月22日检查时止,违法所得共计500元。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剩余的食品原料:古船面粉2袋(50斤/袋),金龙鱼食用油1桶(5L/桶),五常稻花香大米1袋(50斤/袋);货值金额285元。现场未发现其他成品及半成品,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78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