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60001号
案件名称:李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强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31日11时05分至11时15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唐晓慧(证件号:57040097)、杨荣光(证件号:57040165)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丰慧中路7号新材料创业大厦李强经营的纯五度咖啡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并经2014年1月5日10时20分至11时00分调查核实,李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经营的原料有:咖啡豆1斤;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营业期间现场发现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30元,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4720元,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475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