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 2015〕200004号
案件名称:李清平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清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相关公民举报对位于北京市东城区金鱼池中街2号院11号楼11-36,华联超市门口处的小吃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李清平在该地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发现食品加工工具和食品加工原料: 铁板锅1个、塑料砧板1块、不锈钢托盘1个、弯形铲刀1把、直形铲刀1把、悦福大豆油1桶、瑞厨经典培根1袋、盐酥鸡1袋、菜刀1把,已被我局查封扣押。其中悦福大豆油1桶、瑞厨经典培根1袋、盐酥鸡1袋易腐烂、变质的食品原料经当事人同意做先行(销毁)处理。2015年3月18日,执法人员对李清平位于北京市东城区金鱼池中街2号院11号楼11-36,华联超市门口处的小吃店进行复查,李清平已经停止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且李清平积极配合我局对其违法行为的查处。 经查,李清平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法所得1000元,李清平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1500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