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50045号
案件名称:张万龙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万龙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9日 10时20分至12时1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顾真(行政执法证号:57040099)、金志皓(行政执法证号:57040088)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北三环西路甲18号院1号楼13237门匾标示为丁丁洋火锅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张万龙涉嫌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从事制售餐饮服务活动,当场对其用于违法经营的“豆制品”3盒(250g/盒),“青菜类”3包(250g包),“熟食类”2袋(500g/袋)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经调查,当事人从9月1日开始对外营业,至2015年9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时,共计取得违法所得260元。当事人为丁丁洋火锅店店长,所经营使用的食品、原料是从北京物美明光桥西店自己购买。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剩余的食品原料:“豆制品”3盒(250g/盒),每盒5元,共计15元;“青菜类”3包(250g包),每包3.5元,共计10.5元;“熟食类”2袋(500g/袋),每袋9.9元,共计19.8,未发现其他成品,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305.3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