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260007号
案件名称:北京众宜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众宜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洋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5日接局投诉举报,处理单号为(编号20150090号)。2015年5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北京市东城区庆平胡同34号现场检查,你单位持有《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5012503375)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即从事餐饮服务。你单位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2015年5月5日违法所得为1050元。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菜刀1把、铜火锅1个、宁鑫牌后腿肉卷2.5千克、致美斋牌酱油(规格:510ml)半瓶。其中宁鑫牌后腿肉卷价值:180元、致美斋牌酱油(规格:510ml)半瓶价值:3.4元。没有留存进货票据,全部货值金额:1233.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