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41196号
案件名称:马志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马志强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8月20日至2015年9月27日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大山子京客隆西侧的西北美食店从事制售面食的餐饮服务活动,经营期间违法所得1000元,食品原料金额为55元,货值金额共计105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