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50033号
案件名称:唐帮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唐帮富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11日10时30分至10时5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下关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行政执法人员金志皓(证件号:57040088)、彭娆(证号:57040100),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13号平房南侧第六间平房的唐记麻辣烫检查发现,该店负责人唐帮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现场制售麻辣烫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锅一个,蘑菇串10串,现场未发现加工完成的成品。经调查,当事人唐帮富称该店于2015年9月6日开始从事现场制售麻辣烫的餐饮服务活动,截止现场检查当日,在营业期间采购的食品原材料进价约为400元,家用和经营用未分开,有供货方资质,没留发票和收据。营业期间销售金额约为550元,剩余半成品蘑菇串10串价值约10元。当事人经营期间未纳税。营业期间货值金额约为560元,违法所得550元。该店负责人唐帮富称营业期间未发现有顾客食用当事人制售的麻辣烫出现身体不适的症状。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