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81231号
案件名称:刘士仓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刘士仓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定福家园南里3号院7号楼01号底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其于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21日期间,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