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70948号
案件名称:付会刚(中国兰州拉面)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付会刚(中国兰州拉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8月15日至2015年8月24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草房西路中弘像素大厦底商的经营场所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物品小麦粉10公斤,进货价100元/25公斤,折合价值人民币40元,无待售的食品成品、食品添加剂,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用具、餐饮具:面碗15个、炒勺1个、炒锅1个、菜板1个、菜刀1个。经调查,当事人在违法期间共取得营业收入为654元,故违法所得为654元,总计货值金额为69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