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罚〔2014〕45号
案件名称:张淑芬(北京开运达酒家)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淑芬(北京开运达酒家)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淑芬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10日,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肖岳国57190071、李军57190072示证依法对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路13号北京开运达酒家进行监督检查,情况如下:1、该处经营场所南墙醒目位置挂有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京餐证字2012 110116003630;单位名称:北京开运达酒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张淑芬(业主);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路13号;类别:小型餐馆;备注:不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水产品;有效期2012年03月23日至2015年03月22日。2、2名工作人员正在食品加工区操作,能出示健康证明。3、餐厅东侧有一保鲜柜,柜内有凉菜样品12样,分别是煮花生米、凉拌豆角、麻辣鸭脖、麻辣鸭头、凉拌豆皮、凉拌土豆丝、凉拌海带丝、凉拌面筋、凉拌海蜇丝、熟猪头肉丝、熟猪耳朵丝、凉拌粉丝。熟猪头肉丝和熟猪耳朵丝每份18元,共2份计36元,麻辣鸭脖和麻辣鸭头每个5元,共2个计10元,其他凉菜每份8元,共8份计64元,12样凉菜折合人民币110元。当场制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京怀)食药监食责改〔2014〕15-11 号】。北京开运达酒家对本次监督检查无任何疑义,并在现场检查笔录及询问笔录上签字认可。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对现场发现的12样凉菜予以扣押,于异地封存。当事人对扣押的违法经营的食品表示认可,并签收了《查封(扣押)决定书》【( 京怀 )食药监食查扣〔2014〕15-2 号】。由于夏季气温较高,凉菜容易腐烂变质,不易保存,经当事人同意和领导审批,依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的,或者当事人同意先行处理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先行处理。”的规定,对扣押的12种凉菜进行先行处理,予以销毁【见《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 京怀 )食药监食 先处〔2014〕15-1 号】。 经进一步核实,北京开运达酒家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违法所得200元整,货值金额310元整,当事人未缴纳税款。经报请主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由肖岳国、李军承办该案,至2014年7月14日调查终结。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7-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4-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