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4]55号
案件名称:北京维华唐宫饮食有限公司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维华唐宫饮食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Z245102(7)
法定代表人:叶家辉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2日,本局接市局12331举报登记表,消费者郭先生于12月1日晚在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号新侨饭店三楼的北京维华唐宫饮食有限公司就餐时发现所点菜品黄糖姜蒜炒芥兰中有异物(一只死蟑螂)。2014年12月9日14时20分至14时55分,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依据2014年12月1日郭先生投诉情况对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号新侨饭店三楼的北京维华唐宫饮食有限公司采取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收集证据等形式进行了全面的调查。经调查查明:与投诉人郭先生电话联系,郭先生对此投诉情况予以认可;北京维华唐宫饮食有限公司大厅经理杨子光对投诉情况予以认可。北京维华唐宫饮食有限公司经过与投诉人郭先生协商,免去了其消费的267元,故没有违法所得;对该单位用于违法经营的盛装菜品黄糖姜蒜炒芥兰的白色瓷盘一个进行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制作了查封(扣押)决定书((京东)食药监食查扣[2014]63号)及查封(扣押)物品清单;该单位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267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4-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