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115号
案件名称:王义兵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义兵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义兵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2月15日,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后空港工业区B区裕安路22号处理投诉举报时发现,王义兵(身份证号:430602196512152597)在北京市顺义区后空港工业区B区裕安路22号蓝山海港KTV楼下经营的包子熟了早餐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原料有:蒸锅2个、小勺4个、大勺2个、菜刀2个、盆3个、铲子2个、菜板1个、食用油一桶(5L/桶)、安琪1袋(500g/袋)、深井碘盐2袋(200g/袋)、草菇酱汁半桶(2L/桶)、紫林陈醋半桶(5L/桶)、面粉1袋(10kg/袋),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时间自2015年2月6日至2015年2月15日共产生营业性收入320元,另外现场发现的食品原料折合人民币650元整,工具折合人民币120元整,故本案货值金额为97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