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150001号
案件名称:北京鸿福源餐饮有限公司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鸿福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苗永先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北京市顺义双阳南区甲14号楼1至2层甲14-07号苗永先经营的北京鸿福源餐饮有限公司核实投诉举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经营的紫菜汤中混有长约5厘米的绳子一根,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拍照取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