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246号
案件名称:刘艳丽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艳丽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艳丽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3日至2015年5月13日期间刘艳丽在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南刘各庄村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营业时间为三十天,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佰伍拾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