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190005号
案件名称:北京束兰国际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束兰国际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杨旗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5年6月23日于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府前街束兰路1号北京束兰国际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餐饮活动,没有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2015年9月9日被群众匿名举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扣押了北京束兰国际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锅1个,案板1个,勺子1把,菜刀1把,炉子1套,大米15公斤,色拉油2升。经查,北京束兰国际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共违法经营55天(当事人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按照每人5元的就餐标准免费为单位30名员工供餐,货值金额8250元,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