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海)食药监 餐罚〔2014〕20- 0013号
案件名称:彭红伟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彭红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9月26日14时00分至14时3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后街1号彭红伟经营的“三江大虾”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并经2014年9月29日9时20分至10时00分调查核实:彭红伟自2014年9月5日至9月26日未经许可从事制售中餐的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有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和原料: 菜板1个、菜刀1把、餐盘20个、盐1kg、食用油5升(散装)、面粉10kg(散装);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或半成品。当事人自述违法所得为580元整,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约为720元,营业期间未缴税。当事人未造成危害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