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50050号
案件名称:李星星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星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 9月9日 9时30分至9时5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顾真(行政执法证号:57040099)、金志皓(行政执法证号:57040088)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大钟寺大钟寺130号牌匾标示为榴莲酥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李星星涉嫌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从事制售中餐的餐饮服务活动,当场对其用于违法经营的“面粉”2袋(25kg/袋),“大豆油”1瓶(10L/瓶),“白芝麻”1袋(5kg/袋)、“花生”1袋(50kg/袋)。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经调查,当事人从9月2日开始对外营业,至2015年9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时,共计取得违法所得300元。当事人为个人经营,所经营使用的食品、原料是由北京宏盛食品商贸中心统一配送,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剩余的食品原料:“面粉”2袋(25kg/袋),1袋88元,2袋共计176元“大豆油”1瓶(10L/瓶),1瓶共计155元,“白芝麻”1袋(5kg/袋),1袋共计310元。“花生”1袋(50kg/袋),1袋共计300元,未发现其他成品,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1241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