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5〕180065号
案件名称:李向国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向国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向国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1日,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肖岳国57190071、李军57190072示证依法对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黄吉营村西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情况如下:1、该经营场所为四合院式建筑,北房12间,西厢房4间,南厢房9间,东厢房5间,共计30间经。营者为李向国。其中北房12间作为餐饮服务经营用房,东数第一至第四间为住宿客房,第五至第十一间为单间餐厅,第十二间内分隔成南北两小间,北侧为凉菜间,南侧为操作间。操作间内有灶台一个,炒锅1口、刀2把、墩2个、盆10个(大盆5个、小盆5个)、面粉15千克、食用油2千克、生花生米1.5千克、盘子10个。凉菜间内有美的微波炉一台,盘子10个,菜刀1把,墩1个,盆10个(大盆5个,小盆5个)、托盘1个。现场不能出示合法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南厢房东数第三间至第五间为办公室,办公桌上发现饭店餐饮单3张,其中2015年4月17日一张,2015年4月21日两张。南厢房东数第一间为食品原料间,食品原材料的进货票据能够出示,有供货商的执照复印件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2、3名工作人员正在食品加工区操作,均持有健康证明。3、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4、执法人员当场报请主管领导,经批准,对现场发现的炒锅1口、刀2把、墩2个、盆10个(大盆5个、小盆5个)、面粉15千克、食用油2千克、生花生米1.5千克、盘子10个予以扣押,异地封存。5、此次检查有李向国在场,全程陪同检查。执法人员当场制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京怀)食药监食责改〔2015〕180002号】。李向国对本次监督检查无任何疑义,并在现场检查笔录及询问笔录上签字认可。经进一步核实,李向国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违法所得1294元整。扣押的食品原材料面粉3.6元/千克,15千克面粉价值为54元;食用油9元/千克,2千克食用油价值为18元;花生米6元/千克,1.5千克生花生米价值为9元,折合人民币共计81元。货值金额1376.5元,当事人未缴纳税款。未造成食品安全危害。经报请主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由肖岳国、李军承办该案。此案于2015年5月25日调查终结。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