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00692号
案件名称: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飘亮购物中心经营未标明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飘亮购物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80187177-0
法定代表人:陈世能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番茄果园”(生产日期为2015年3月27日,生产商为成都市大华食品有限公司)以及“酱香土豆”(生产日期为2015年4月6日,生产商为成都市大华食品有限公司)标签上食品添加剂项标注有膨松剂, 标签未标明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膨松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4中的规定。经调查,当事人于2015年4月14日从成都市大华食品有限公司购进40袋“酱香土豆”(生产日期为2015年4月6日,生产商为成都市大华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价格为每袋1.28元,进货成本为51.2元,自2015年4月14日至2015年7月9日期间,共销售40袋,销售价格为每袋2元,销售额为80元。当事人于2015年4月16日购进40袋“番茄果园”(生产日期为2015年3月27日,生产商为成都市大华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价格为每袋1.28元,进货成本为51.2元,自2015年4月16日至2015年7月8日,共销售40袋,销售价格为每袋2元,销售额为80元,销售金额共计160元,进货成本共计102.4元。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纳税情况,我局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60元,违法所得为57.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7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