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315号
案件名称:巩广田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巩广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巩广田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24日至2015年6月12日期间巩广田在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小甘棠武兴北路1号的晋善晋美酒家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营业时间为二十天,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