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 〕220006号
案件名称:食汇(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杨淑芳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食汇(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杨淑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31810681-7、620102194906211122
法定代表人:白泽汉、杨淑芳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5日10时05分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龙潭所2名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80号-103的汇希美牛肉拉面进行监督检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现场制售牛肉拉面、凉拌菜等餐饮项目。现场发现涉嫌用于食品加工的工用具和食品加工原料:不锈钢盆1个、不锈钢勺1个、夹子1个、玄鹤洞米香醋1桶、东古酱油1瓶、大公拉面粉1袋、酱牛肉1袋。于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当场扣押上述食品加工工具,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2015年5月8日对该店受委托人张雪莲询问调查后确认汇希美牛肉拉面的经营者是食汇(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杨淑芳做出对汇希美牛肉拉面的解除扣押决定,于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对食汇(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杨淑芳用于食品加工的工用具和食品加工原料进行查封扣押。2015年5月8日经局长审批立案。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