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520899号
案件名称:邹庆英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邹庆英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17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奶西村西门北侧旁边的由邹庆英经营的店面“顺鑫园家常菜馆”进行举报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我局当日立案,由王书杰和王萌承办此案,至2015年9月21日调查终结。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9月17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奶西村西门北侧旁边的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违法所得600元,本案货值金额600元。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