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00010号
案件名称:北京聚容轩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聚容轩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012402705
法定代表人:杜尚维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2月27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投诉举报的线索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遗址公园管理处北侧的北京聚容轩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查明你单位2015年2月20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制售炒面等中餐类的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VEG-835电热扒炉1台,现场未发现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你单位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期间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为150元,违法所得为150元,未纳税。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