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90018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东方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东方文化艺术培训学校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郑伟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1日10时30分至11时1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西三旗旅馆院内)的“北京市海淀区东方文化艺术培训学校”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发现有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工具和原料: 炒锅1个、菜盆6个、冷柜1个、电饭煲2个、锅铲2个、散装大米20公斤、散装土豆10公斤、散装洋葱10公斤。经调查,该单位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3月11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营期间只收取托管费未收取伙食费,免费为60名托管儿童提供午餐,故无违法所得;该单位所用的食品原材料都是自己到市场采购的,未留存发票和收据,当事人自行认可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约为人民币6000元。当事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经复查,已停止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