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41195号
案件名称:北京艺源之味餐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艺源之味餐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L2341524-4
法定代表人:万晓娓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3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会同谱尼测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2号院内(国营706厂北厂区)50幢1层3号由万晓娓经营的北京艺源之味餐厅的米饭盒进行监督抽检。2015年8月7日,收到谱尼测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ZAVYIGB44333823)的检验结论为:该样品经检测,蒸发残渣不符合GB9688-1988的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经对现场检查及对当事人询问调查,该餐盒已全部退货处理。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6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3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