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食药监食罚〔2015〕130029号
案件名称:周为祥未经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周为祥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周为祥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4日,门头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大峪食药所接到门头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文(编号:【电】S2015041841)的批办单,举报位于门头沟区剧绮霞苑1号楼底商麻辣烫和兰州拉面馆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要求相关部门调查。执法人员于2015年4月20日进行现场检查,该麻辣烫和兰州拉面由周为祥经营并现场陪同检查,经查该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现场正在制作和销售麻辣烫,没有经营拉面。现场用于食品加工的工具有砂锅2个,铁盆3个,碗5个,铁盘3个,食品原料有酱油1瓶(品名:红烧酱油,规格:500ml/瓶生产批号:2015102108.生产厂家:加加食品集团),醋1瓶(品名:山西陈醋。规格;420ml/瓶。生产日期2014.10.16.生产厂家:山西陈世家酿业有限责任公司)。面2袋(品名:火锅面。规格;275g/袋。生产日期;2015.02.03.生产厂家:北京杨林工贸有限公司)。盐2袋(品名:深井碘盐。规格400g/袋。生产日期:2015.01.19.生产厂:湖北蓝天盐化有限公司)。海带丝1箱(品名:海带丝。规格:计量销售。生产日期;2014.4.15.生产厂家;大连旅顺义园水产养殖场)。周为祥未经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门头沟局,2015-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