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5〕180068号
案件名称:高卫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高卫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高卫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25日,接到公民投诉举报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北房村西杨雁路边山西面食馆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肖岳国57190071、李军57190072示证依法对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北房村西杨雁路边的餐饮服务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情况如下:1 、该处建筑为一层平房,一间为食品加工处理区,面积15平方米;另外一间为就餐区,面积30平方米。经营者为高卫。食品加工处理区,食品加工经营设备有炒锅2口、刀1把、墩1个、盆2个(面盆1个,菜盆1个)、盘子15个、碗15个、一次性筷子20双,食品原材料有面粉15千克、食用油2千克。现场不能出示合法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1名工作人员正在食品加工区操作,均持有健康证明。3、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4、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炒锅2口、刀1把、墩1个、盆2个、盘子15个、碗15个、一次性筷子20双,食品原材料有面粉15千克、食用油2千克进行扣押,异地封存。5、此次检查有高卫在场,全程陪同检查。 经进一步核实,高卫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违法所得1872元。扣押的食品原材料面粉86元/袋(25千克),3.44元/千克,15千克面粉价值为51.6元;食用油115元/桶(18千克),6.4元/千克,2千克食用油价值为12.8元,折合人民币共计64.4元。货值金额1936.4元,当事人未缴纳税款。未造成食品安全危害。2015年5月25日经报请主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由肖岳国、李军承办该案。此案于2015年5月26日调查终结。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