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食药监食罚〔2015〕180021号
案件名称:刘云武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云武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云武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7日9时30分至10时30分,北京市门头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下苇甸村下苇甸商店南5米东北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正在从事馄饨加工制作的餐饮服务活动。我局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调查。现场操作间内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原料:成品馄饨,一袋,1.23KG,价值12.00元;金龙鱼大豆油,一桶,900ml/桶,生产日期2014年11月05日,单价20.00元/桶;海天海鲜酱油,一瓶,500ml/瓶,生产日期2015年01月24日,单价9.00元/瓶;美極鲜味汁,一瓶,800ml/瓶,生产日期2014年07月08日,单价18.00元/瓶。经调查,刘云武自2015年04月12日开始经营,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379.00元,违法所得32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门头沟局,2015-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