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31075号
案件名称:陈志民未经许可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陈志民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8月11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举报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垡头陶庄路5号院的北京工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聚艺园文化发展分公司大院内检查,发现陈志民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向此院内8号楼一层的北京工美国金黄金艺术品有限公司供餐,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食品经营活动。我局于2015年08月11日经批准正式立案,至2015年09月28日该案调查终结。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07月10日至2015年08月11日期间未经许可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塔营东里甲1号(学生公寓东侧平房)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食品经营活动,违法经营时间共计24天,违法所得共计8032元。经调查,当事人经朋友介绍为北京工美国金黄金艺术品有限公司供餐,所用食品均为当天采购,2015年08月11日检查当天发现的食品原料、工用具、餐饮具已当场扣押,扣押的食品原料价值为141元。由于扣押的食品原料不易保存,已于2015年09月07日先行销毁处理。综上所述,认定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货值金额共计8173元,不足一万元,违法所得803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