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20045
案件名称:吴顺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吴顺刚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3日10时00分至10时3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董婷(证件号:57040161)、杨国才(证件号:57040160)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56号的“沙县小吃”检查,发现该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2015年6月15日调查核实,吴顺刚自2015年5月6日至2015年6月3日期间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工具:菜刀一把,案板一个,锅一个。未发现食品原料、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500元,未缴税,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共计500元,经复查已停止经营。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