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220004号
案件名称:李连起(北京莲蕊亭小吃店)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李连起(北京莲蕊亭小吃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连起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2月18日,我局对东城区龙潭春节文化庙会餐饮11号摊位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现场抽取了羊肉串样本1份(4串)。2015年2月22日,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出具编号为No:AAA-WBJZ150223号的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的羊肉串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农业部第235号公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5年2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告知其有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当场表示不要求复检。经查,东城区龙潭春节文化庙会餐饮11号摊位由北京莲蕊亭小吃店经营。本案于2015年2月25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另查:上述被抽样的羊肉由当事人于2015年2月10日从朝阳区弘善批发市场购进,共购进50公斤,进货单价每公斤58元,进货总价2900元,有进货票据为证。所进羊肉由当事人自己加工成羊肉串400串,每串售价10元,销售总额4000元,销售利润1100元,货值金额4000元。综上:当事人销售上述涉案产品的违法所得为1100元,货值金额4000元,不足1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