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5〕180066号
案件名称:王强(北京力宏强小吃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强(北京力宏强小吃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21日,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肖岳国57190071、李军57190072示证依法对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北房村13号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情况如下:1、该处经营场所北墙醒目位置挂有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京食药)餐证字2014110116001036;单位名称:北京力宏强小吃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王强(业主);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北房村13号;类别:小吃店;备注:经营蒸煮类,不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水产品。**;有效期2014年5月23日至2017年5月22日。2、2名工作人员正在食品加工区操作,能出示健康证明。3、小吃店门外南侧空地上摆放10张桌子、40把椅子。现场有11人就餐,餐桌上有烤羊肉串、烤板筋、烤鸡心、烤馒头片。4、在食品加工区域内发现有11串半成品羊肉串、14串半成品板筋、9串半成品鸡心串和用于制作烤馒头片的食品原材料3个馒头,调味品有半碗孜然、半碗辣椒粉。5、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6、此次检查有张照军在场,全程陪同检查。7、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调味品半碗孜然、半碗辣椒粉和食品半成品11串羊肉串、14串板筋、9串鸡心串和用于制作烤馒头片的食品原材料3个馒头进行扣押,异地封存。8、张照军在《扣押物品清单》上签字确认。经进一步核实,王强(北京力宏强小吃店)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违法所得400元整。扣押的食品半成品11串羊肉串,1元/串;14串板筋,1元/串;9串鸡心串,1元/串;用于制作烤馒头片的食品原材料3个馒头,0.5元/个,共计折合人民币35.5元。货值金额435.5元,当事人未缴纳税款。未造成食品安全危害。2015年5月21日经报请主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由肖岳国、李军承办该案。此案于2015年5月27日调查终结。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