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罚〔2014〕91号
案件名称:牟学良(北京麦尔燕拉面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牟学良(北京麦尔燕拉面馆)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牟学良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9月30日,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肖岳国57190071、李军57190072示证依法对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北房村13号的餐饮服务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情况如下:1、《餐饮服务许可证》正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延续申请。经查询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系统,其《餐饮服务许可证》编号:(京食药)餐证字2014 110116001842;单位名称:北京麦尔燕拉面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牟学良(业主);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北房村13号;类别:小吃店;备注:单纯经营煮类、不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水产品;有效期2014年09月30日至2017年09月29日。2、2名工作人员正在食品加工区操作,能出示健康证明。3、餐厅门口有一餐桌,餐桌上有凉菜5种,分别是拌豆芽、拌豇豆、拌芹菜、拌豆腐丝和拌面筋。5种凉菜折合人民币40元。当场制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京怀)食药监食责改〔2014〕15-19 号】北京麦尔燕拉面馆对本次监督检查无任何疑义,并在现场检查笔录及询问笔录上签字认可。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对现场发现的5样凉菜予以扣押,异地封存。当事人对扣押的违法经营的食品表示认可,并签收了《查封(扣押)决定书》【(京怀)食药监食查扣〔2014〕15-6 号】。由于夏季气温较高,凉菜容易腐烂变质,不易保存,经当事人同意和领导审批,依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的,或者当事人同意先行处理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先行处理。”的规定,对扣押的5种凉菜进行先行处理,予以销毁【见《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京怀)食药监食 先处〔2014〕15-4 号】。经进一步核实,北京麦尔燕拉面馆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违法所得500元整,货值金额40元整,当事人未缴纳税款。经报请主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由肖岳国、李军承办该案,至2014年10月8日调查终结。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4-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