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40152号
案件名称:徐忠学(北京海伦顺小吃店)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徐忠学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徐忠学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23日,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张明刚、胡朝英根据高策投诉举报内容,对投诉内容进行检查并调查发现,徐忠学(北京海伦顺小吃店)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景阳东街西景阳养鸡场3号院-11号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中生产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感官性状异常食品。扣押用于盛放油条的塑料袋1个。后对徐忠学和服务员张翠云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经调查,当事人不是主观故意违法,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且目前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因此承办人员依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从轻处罚:A—A+(B-A)×30%”及第二款“前款规定的A和B分别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的最低倍数(数额)和最高倍数(数额)。法律、法规、规章仅对最高罚款数额做出规定的,最低数额以零元计算”的规定,作出从轻处罚建议。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