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4】171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宋庄城一锅火锅店未经许可擅自提供供餐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宋庄城一锅火锅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雷庆林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8日,宋庄食药所对稽查大队转来举报线索进行检查,经查:你自2014年4月初至8月8日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凉菜生产经营活动。货值5000元,违法所得5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