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6号
案件名称:蔡久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蔡久富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蔡久富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9月4日,我局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批转的投诉举报,反映顺义区木林镇大韩庄村村委会主街十字路口西南角一早餐店涉嫌无证经营,要求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接到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14年9月25日赴举报地点核查,现场发现被举报人实际为蔡久富经营的烧饼店(经营面积为30平米),检查发现该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锅1个、菜刀1把、盆2个、铲子1个。现场未见食品半成品及成品。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时间自2014年9月2日至2014年9月5日、2014年9月23日至2014年9月25日,违法所得50元,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5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