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40747号
案件名称:王倞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倞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7号院16号楼1-2层2单元16-5底商部分(东侧)的经营场所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在操作间发现有一名员工正在刷锅,操作间内存放着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料:酱油1瓶(1.9L/瓶)、盐1袋(350g/袋)、大豆油1桶(5L/桶)、醋1瓶(500ml/瓶);在操作间还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案板1个、刀1把、盘子13个、碗10个、锅1个。现场对当事人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料及工具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7月27日违法经营期间共获取营业收入556元,未缴税,现场发现的食品原料核计金额为56元,货值金额共计61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