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20012号
案件名称:北京金海龙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金海龙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5011512454
法定代表人:杨克宁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2015年5月8日10时00分至11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操作间内检查发现在操作间检查发现一袋吴文善牌辣椒粉,生产日期:2013年11月02日,生产商:椒英潮辣业发展有限公司,生厂商地址:德州市武城县尚庄辣椒城,保质期:12个月。上述食品现场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上述食品你公司计划作为调料制作菜品销售,截止到执法人员检查时,尚未作为调料制作菜品销售就被发现,未产生经营收入,故没有违法所得,上述食品无专用加工制作工用具。经你单位负责人同意,于2015年5月8日执法人员对上述过期食品采取当场销毁的方式进行先行处理。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