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5]200085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东城区体育培训中心在从事餐饮服务过程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东城区体育培训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5264097-5
法定代表人:胡玉明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14日,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周红梅(57190075)、常久成(57190076),示证依法对位于北京市柔区渤海镇六渡河村西北京市东城区体育培训中心的餐饮服务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在红案间操作台上存放半瓶锦辉星火味椒盐,制造商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锦辉调味品厂,厂址广东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古鉴成丰路21号三楼,净含量45克,生产日期为2014年4月2日,保质期十二个月。北京市东城区体育培训中心经理周博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无任何疑义,并当场在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上签字认可。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对现场检查发现超过保质期的用至半瓶的锦辉星火味椒盐依法予以扣押。经调查核实,无违法所得,违法使用的食品折合人民币1元,货值金额人民币1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