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30016号
案件名称:刘北红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北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于2015年2月12日依举报对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街道二里沟首都体育馆2号院机械科学研究院东区附近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刘北红于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号院7号楼前,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当场对其用于违法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1个烤炉、1个冰柜、3张桌子、12把圆凳、50双筷子、1个筷子筒、8个勺子、2把菜刀、1个砧板、1个擀面棍、2个盆、12个盘子”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未发现成品、半成品。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自2015年1月12日开始经营驴肉火烧店,经营期间的食品原材料均从市场购买,共计花费人民币1000元。当事人未查验供货商资质,无进销记录。当事人经营期间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00元,违法经营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600元。当事人经营期间未建台账、未纳税。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