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4】211号
案件名称:马彦改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马彦改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马彦改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7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崔各庄所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抽检信息反馈,6月12日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对北京市朝阳区朝来万通市场包装食品区3排5号个体工商户马彦改进行抽样检测,其中抽查了吉林市船营区博海食品厂生产的力拓牌香酥鱼皮食品,于2014年6月25日出具检测报告,当事人所销售的该香酥鱼皮大肠菌群一项超出标准指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14年7月9日收到检验结果后,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五条规定,于2014年07月14日经批准正式立案, 由刘浩和王书杰承办此案,至2014年07月25日该案调查终结。经调查,截至案发该商户所购进的相同批次力拓牌香酥鱼皮40袋,以4.2元/袋全部销售,违法所得合计168元,认定货值金额168元,不足1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