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263号
案件名称:公维彬未经许可提供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公维彬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自2015年3月10日至2015年3月31日,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开设的招牌名为东北饺子王,未经许可擅自提供餐饮服务,违法货值金额700元,违法所得1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