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60007号
案件名称:北京芙蓉里泰合院餐厅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及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食品及未遵守查验制度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芙蓉里泰合院餐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5773264-1
法定代表人:张丹久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于2015年3月25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河三角地街心花园内平房的北京芙蓉里泰合院餐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粗加工间调料架上1罐“争王牌”砂仁粉(预包装食品,净含量360克/罐,单价18元/罐,北京市味宝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已开启)生产日期为2012/11/1,保质期24个月;1罐安记干贝素(预包装食品,净含量454克/罐,单价21元/罐,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已开启)生产日期为2012/12/24,保质期18个月;粗加工冰柜内发现3袋“奇乡牌”素日式鲍鱼(预包装食品,净含量210克/袋,单价10元/袋,增城市菜根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未开启)生产日期为2013.6.11,保质期12个月,上述三种预包装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限。另在粗加工间调料货架上发现1瓶进口预包装食品“三樂(德用)”外包装上无中文标签(1.8L/瓶,单价38元/瓶),现场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共为107元,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经当事人说明,上述食品为厨师长制作创新菜时使用,之后未再使用制作菜品进行销售,因而无法提供上述食品使用记录以及销售记录。经查,你单位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及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食品及进货时未遵守查验记录制度。经当事人同意及领导审批,已将上述食品以销毁的方式予以先行处理。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9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2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