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80006
案件名称:倪小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倪小刚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你自2014年12月16日至2015年1月19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从事制售中餐餐饮的服务活动,执法人员对于你违法经营的的炒锅1个、炒菜勺1个、碗10个、筷子10双、悦福一级大豆油1桶(净含量15升/桶)、烹饪黄酒1瓶(500毫升/瓶)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你违法经营期间共计取得违法所得2000元。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剩余的食品原料:悦福一级大豆油1桶(净含量15升/桶)38元/桶、烹饪黄酒1瓶(500毫升/瓶)10元/瓶,未发现其他成品,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2048元。在调查过程中,你积极采取改正措施,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