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4〕122号
案件名称:黄文楷(北京绿惠雅餐厅)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黄文楷(北京绿惠雅餐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黄文楷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22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人来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举报称:其妻子早晨在北京市顺义区佳和宜园一处招牌字号为田老师红烧肉盖浇饭的餐厅就餐时,在一个梅菜馅包子馅内发现一根毛。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执法人员到被举报的餐厅时发现,该餐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上的名称为:北京绿惠雅餐厅,地址为:北京市顺义区佳和宜园1号楼1层106,负责人为:黄文楷。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发现:举报人放在桌上塑料袋中的一个梅菜包子混有一根长约2厘米的黑色毛发。经调查核实,该餐厅店长承认举报人举报的梅菜包子是该餐厅售出,销售收入0.5元已退还,无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0.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4-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