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餐罚【2014】20-0008号
案件名称:李景梅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景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25日10时10分至10时3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东路1号研发中心一层李景梅经营的“麻辣烫”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并经2014年7月29日14时30分至14时50分调查核实: 李景梅自2014年5月1日至7月25日于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东路1号研发中心一层未经许可从事制售中餐的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有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和原料: 菜刀1把、菜板1块、电火锅1个、散装粉条5公斤、散装食盐1公斤、散装鱼丸1公斤;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当事人自述获得违法所得为200元整,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约为250元,营业期间未缴税。当事人未造成危害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