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20051号
案件名称: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华冠天地购物中心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华冠天地购物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兵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华冠天地购物中心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案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11月21日从潮安区江东金庄美食品厂以9.6元/袋的价格购进20袋“庄味夫”牌麻辣花生规格218g/袋,生产日期为(2014年11月16日),总购进价为192元。当事人在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华冠天地购物中心以11.9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该产品所检项目中过氧化值不符合GB19300-2003《烘炒食品卫生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9-29


